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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6-08-24作者:学生工作处文章来源:点击: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鲁外职院学字〔202287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建设节约型校园,维护良好用电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则,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自觉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宿舍内的固定式插座仅供充电器等小型电器使用,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插排;禁止私接楼道灯电源及其它在公共供电线路上的偷电行为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电表系统管理,宿舍用电超过负荷自动停电。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及危险品如:1.热得快、电热毯、电暖器;2.电炉、微波炉;3.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4.其它发热器件外露、易发生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电热器具;5. 禁止私拉电线、私接楼道应急灯电源、私自拆移电表或空调插座盒铅封等违章用电行为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四条 违反第一、二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3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违反第三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以上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宿舍内允许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六条 住宿人员在用电过程中如发现电器设备设施开关失灵、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专业维修人员处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宿舍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室学生使用保管,如人为损坏,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人时,由本宿舍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第八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根据《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二次违反上述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一切校内评优资格

第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应受纪律处分者,按照有关学院规定发文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在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的基础上设立用电额度,对超标用电进行收费

1.学生宿舍每人每月免费用电5度,按实际入住人数计算免费用电数,超用电数由本宿舍成员负责缴纳。

2.学生宿舍用电自每学期报到之日起记录电表数,按月结算。超用电数的宿舍由各宿舍楼的宿舍值班员张贴到宿舍楼公告栏,超用部分的电费由本宿舍人员到楼管处扫码缴纳。

3.超额用电收费标准:超额用电按国家电网现行电价收取。对于用电有节余的宿舍,其节余电量可以带入下月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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