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鲁外职院学字〔201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文明、优雅、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组成。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调控和监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职责是:负责学生公寓总体分配、管理与监督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或修改学生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卫生、安全、宿舍文化建设等,各系应把学生公寓作为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把学生工作做到学生宿舍,各系学生公寓内的管理好坏作为考核学生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总务处负责物业管理;安保办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住宿、走读、退宿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需在校内住宿。
第五条 住宿:
(一)中心根据学院宿舍资源、生源等情况,将宿舍分配到系。
(二)系负责安排学生住宿,并由物业公司与住宿学生签订住宿协议。
(三)住宿学生须按分配的房间和床号入住,如有特殊情况须调换房间或床号的,须经系学工办同意,并报中心备案。
(四)系在学生入住公寓两周内,将住宿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 走读: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走读书面申请,经系批准并汇总后,将名单报中心备案。
(二)新生走读在入学时提出,在校生走读于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提出。
(三)走读学生,学院不为其保留床位。
(四)走读后想重新入住公寓,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中心根据住宿情况予以安排。
第七条 退宿:
办理退宿手续时,须经公寓管理员验收其室内设施并确认完好,将宿舍钥匙收回并在《学生宿舍退房移交表》上签字后方可离校。若公寓管理员在室内设施验收中发现物品有丢失、损坏,按住宿协议执行。
第八条 学生住宿费、退宿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相互尊重,遵守宿舍文明公约。
第十条 学生公寓作息时间:
(一)早5:30开门,晚22:30关门。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二)晚归者,必须在值班室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并登记原因。
第十一条 来访客人须经公寓管理员查明身份和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在公寓内留宿。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公寓。
第十三条 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确认无误并留存证件后领取钥匙,归还时领回证件。
第十四条 在宿舍禁止以下行为:
(一) 禁止在床下堆放杂物,禁止在阳台、公用间摆放任何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二) 禁止向走廊、楼梯、窗外丢弃废弃物,禁止焚烧杂物等。
(三) 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禁止使用《公寓用电管理规定》禁用的各类电器。对因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学生本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宿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上述类别的违章物品,检查人员予以没收。
(四)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
(五)禁止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
(六)禁止随意调换、拆装、转移学生公寓内的配套设施,若丢失或人为损坏,按住宿协议执行。
(七)禁止饲养宠物。
(八)禁止学生在公寓区从事营销活动。禁止在公寓内张贴标语、广告。
(九)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用电及申请使用网络的,按总务处、实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消防安全设施。
第四章 违章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在学生宿舍内及学生公寓公共区域违章违纪学生的处理分为恢复原状、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适用于学生违反住宿协议的情况,由总务处执行;行政处分适用于学生既违反了《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又违反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其它相关规章制度且情况较严重的,由各系及相关部门处理,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督办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