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助中心 >> 政策文件 >> 正文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6-06-22作者:学生工作处文章来源:点击: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鲁外职院学字〔2022〕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2020年8月第一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并注册的在读学生;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系(泰安教学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系(泰安教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四章  认定依据、档次及条件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够支付交学费及住宿费,其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困难。

困难: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解决学生温饱,无力足额支付学费及住宿费。

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的生活费用,更无力支付学费及住宿费。

第九条 认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 孤儿;

5. 重点困境儿童;

6. 烈士子女;

7.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 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

5. 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通常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查询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通过评议小组会议方式组织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认定后以适当方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小组反映,系认定小组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以系(泰安教学部)为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复查与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4月份,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系(泰安教学部)组织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对于复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认定条件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下一条: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26)

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