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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07作者:文章来源:点击: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并注册的在读学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二、组织领导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三、申请贫困生的基本条件。

凡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交申请: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身体残疾,丧失一般劳动能力,或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

(二)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四)城镇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收入低;

(五)来自贫困农村地区,父母皆务农,家庭收入低;

(六)其他特殊的家庭贫困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标准

参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院学生的消费状况,我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一)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够支付交学费及住宿费,其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困难。

(二)困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解决学生温饱,无力足额交学费及住宿费。

(三)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的生活费用,更无力上交学费及住宿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五、资助

贫困生认定作为学生资助的基本依据,经确认的贫困生可根据学院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学院可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对他们实行不同的组合资助。

(一)被认定的贫困生获得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2、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3、勤俭节约、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4、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5、欠交学费但不申请助学贷款的;

6、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每年9月下旬,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和系认定组评议后,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各系认定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五)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汇总后,将初评结果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公示与异议

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后及时向本系认定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认定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复查与调整

每年4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系对已认定的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及自立自强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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