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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5-20作者:lym文章来源:学生工作处点击:

市各用人单位,各有关院校:

根据青岛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经省人事厅毕业生处同意,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专科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青岛籍应届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生源应届专科毕业生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求职的,毕业时应先由其毕业学校派回生源地办理报到落户后,再与用人单位按照“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有关规定,于2008 年7月15日—8月15日(过时不再办理),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用人单位签订网上就业协议并由用人单位持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生源地已落户的户口薄及《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改派就业手续。

二、非青岛籍应届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求职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到各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就业手续;在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求职的,仍然按照“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接收相关手 续。

三、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需要接收非青岛籍应届专科毕业生时,应先填写《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由用人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盖章,将该表分别报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和各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审核登记手续。自2008年起,凡接收前,未按规定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和各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非青岛籍应届专科毕业生就业审核登记手续的,三年后,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四、非青岛籍应届专科毕业生在市内四区或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被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聘用满三年后,用人单位持被聘毕业生“毕业证”、“报到证”、签满三年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交满三年的“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和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出具的保险交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分别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和各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五、现已被市内四区或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聘用满三年的往届符合条件的非青岛籍专科毕业生(2004年以后毕业,包括当年毕业生),用人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三、四项的要求,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附件:《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

青岛市人事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入青落户审核登记表.doc(2008-5-26 10:08, 3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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