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考试规定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时间、地点安排
各门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院下发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换考试时间、地点。《期末考试安排表》一经排定,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缺席或与他人换场监考。
二、监考教师安排
闭卷考试的课程,必须保证每个考场至少有两名教师监考。
三、监考教师职责
1、各课程主监考教师应根据学院的考试安排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作好有关的考试准备工作;
2、学生入场后,强调考场纪律,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地方集中存放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提前5 分钟发草稿纸和试卷。督促学生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4、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5、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有一名监考教师跟随;
6、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的学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7、考试过程中,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不得在考场内聊天、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批改作业等),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
8、发现学生违纪舞弊,一经确认,应当场制止、宣布取消该生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按规定做好情况记载,将有关材料连同考生试卷及时报送教务处;
9、监考教师严禁协同学生作弊;
10、考试结束前15 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秩序;
11、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保证学生签名和试卷收取份数准确无误;
12、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凡失职者,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四、考试纪律
1.学生应在规定考试时间开始前10 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对号入座或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入座,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挪动位置。
2.学生凭学生证和学生信息卡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的,可用身份证代替。无上述证件者,需携带由院(系)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和经办人签字、并盖有院(系)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学生应主动将身份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检查。既无证件又无院系证明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3.个别不在考试名单上的学生、进修生等凭学生证和学生信息卡、听课证等证件到考试课程的最后一个考场参加考试,由监考教师进行登记备案。
4.学生迟到30 分钟,取消考试资格,作旷考论。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中途暂离考场者,由监考人员与教务处值班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离开。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同一时间内有两名考生同时离开考场,考生暂离考场时应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
5.学生参加考试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闭卷考试时,非考试文具用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答卷纸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不准带入和使用个人自备纸张。所有的考试禁止学生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掌上电脑等)、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6.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答过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稿纸,并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考生不交卷或把试卷带出考场,按作弊处理。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尧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