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办法
鲁外职院字〔2016〕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省和我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正式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是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系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各系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每学期都要集中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以适当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传销、防事故等的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从加强教育和防范入手,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其他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二)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三)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四)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必须严格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执行。所有活动均需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伤害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各系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学院范围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重大事故,有关单位要及时与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联系,安全保卫处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要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保护现场和取证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学生工作处、各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安全保卫处妥善处理。学生所在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能部门的意见处理事故,尽快查清事实,分析原因。经调查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在院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各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安全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院、系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山东省教育厅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